通知指出,2011年1月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頒布前已經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但尚未組織實施的項目,不得再組織實施,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強制執行。
通知要求重點查處采取中斷供水、供熱、供氣、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,采取暴力、威脅手段或突擊、“株連”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,以及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頒布后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。對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,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,因工作不力、簡單粗暴、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,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、隱瞞不報、壓案不查的,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。對征地拆遷中官商勾結、權錢交易的,要發現一起、查處一起,絕不姑息。